青島叉車租賃公司提醒:叉車安檢超期 青島金明鋼鐵被處罰
青島金明鋼鐵有限公司(簡稱“青島金明鋼鐵”)在進行特種設備檢查時發現車間內有叉車1臺,處于正常使用狀態,當事人不能提供出叉車有效期內的檢驗報告。該公司涉嫌使用超期未檢的特種設備。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相關規定,根據該法,平度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青島金明鋼鐵作出較輕處罰,處以人民幣罰款叁萬元整。
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青島金明鋼鐵成立于2014年12月19日,登記所為青島平度市同和街道辦事處富強路北側姚家荊戈莊村南,經營范圍包括各種鋼鐵配件、各種規格線材等。
2019年6月17日,該司車間內有一輛正常使用狀態的叉車,現查明,當事人正在使用的叉車(注冊代碼為:(51103702832017050013)當事人不能提供出叉車有效期內的檢驗報告,其制造單位為:龍工(上海)叉車有限公司,制造日期2015年4月11日,2017年12月20日進行登記,檢驗完成日期2018年04月28日。當事人于2019年5月10日提供了該叉車由青島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研究院出具的有效期至2019年04月的檢驗報告,報告顯示批準日期為2018年04月28日,下次檢驗日期為2019年4月,截至到2019年5月5日,當事人叉車處于正常使用狀態沒有辦理叉車檢驗,不能提供出叉車有效期內的檢驗報告,該公司涉嫌使用超期未檢的特種設備被平度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作出較輕處罰,平度市市監督管理局針對違法事實對其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
信網了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二)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三)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并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的。
為了核實該案,信網通過青島金明鋼鐵的對外公示電話聯系該司,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此次處罰已經按照正規處罰流程處理完畢。